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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三、完善并落实好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一)对于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要按企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从破产费中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同时退休人员要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助。破产企业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61号)和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已经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要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采取不建立个人账户,只保住院或几种大病的办法,由各级政府按照规定的筹资比例,以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单独管理,以保证其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三)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改制改组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确定合理的缴费基数和筹资标准。改制改组企业要按规定,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时由退休职工个人缴费参加大额医疗补助。改制改组后的企业职工都要参加当地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助。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按照统筹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要认真做好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落实工作。解除劳动关系后实现灵活就业或本人有缴费能力的,可以个人身份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参加医疗保险;解除劳动关系后纳入失业保险,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病的,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医疗费补助;解除劳动关系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定或由社会各界提供医疗救助。
  (五)凡是没有出台大额医疗费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地市县,要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四、进一步强化医疗保险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三个目录、两个定点、一个结算办法”,完善协议文本内容,强化协议管理。要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稽查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使参保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要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准入、竞争、退出管理,建立信用等级制度。各地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网点建设,及时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实行双向转诊制度,采取适当降低个人自负比例等办法,引导患常见病、多发病的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方便参保职工就医,促进卫生资源合理使用。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测体系、运行评估体系、基金预警系统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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