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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推进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4]4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省各地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特困群体参保难、一些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基金不能按规定比例足额到位以及医疗保险管理还需进一步规范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适应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和全面推进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全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重大意义的认识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不断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解决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克服一切困难,积极推进改革的进程。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二、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
  (一)各地市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认真研究制定本地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保证今年各地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要认真做好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包括混合所有制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体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工作,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做到应保尽保。
  (三)要根据实际,尽快将困难企业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对只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可以采取适当降低缴费比例,暂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先建立统筹基金,只保住院或几种大病的办法参保,待单位有足额缴费能力后,再按照规定比例足额缴费,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要尽快研究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积极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的医疗保险工作,尤其要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和参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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