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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属企业移交自办中小学校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资产移交
  (一)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全部国有资产(含土地)整体无偿、零债务划拨太原市人民政府。移交前学校发生的一切债务全部由企业负担,其中企业拖欠学校教职工的工资、集资款等,必须在正式移交时全部归还。
  (二)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目前的在建工程、在购设备,由企业继续完成建设和采购后,无偿移交学校使用。
  (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危房维修、设施补欠等其他非正常、必要开支,由太原市人民政府与企业协商,按照一次性核实、解付、由企业负担的原则办理。
  (四)企业中小学校移交后,办理土地、房产等产权变更手续时,按照国有资产无偿划拨对待,涉及的税费应全部免除,不能免除的实行即征即返。
  (五)学校资产(含土地)移交时,由企业、学校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真组织清查登记,严格办理交接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办学经费
  (一)移交后的办学经费(含离退休教师企业转事业养老保险差补部分)以太原市同类学校标准测算的金额、剔除当年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为基数,企业负担比例逐年降低20%,负担三年,一次性或分年度解付太原市人民政府。三年内扣除企业负担后的差额部分和三年后的经费,由省、市财政各负担50%。
  (二)移交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养老统筹划入事业单位养老统筹,并由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现在发放基数之外的部分由财政负担。
  (三)从2004年1月1日开始,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集团)国有产权实现的收益,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按照50%比例上缴省财政,专项用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经费。
  六、企业教育管理机构、教学研究机构移交问题
  企业移交前设在中小学校之上、之外的企业教育管理机构和教学研究机构不移交,由企业自行消化安置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企业与太原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八、移交试点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由省国资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编办等部门共同协调有关事宜。办学经费由省财政负责。编制和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学校领导职务对接由省教育厅、省编办、省人事厅负责;离退休人员移交和养老金由劳动保障厅负责;产权等其他问题由省国资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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