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省属企业移交自办中小学校试点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84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省属企业:
为全面加快我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步伐,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改革发展,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张宝顺省长在省人大十届二次会议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把国有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等移交社会管理,太钢、太化、太重和山西焦煤集团所办学校的移交工作力争年内完成”的要求,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和地方财力实际,经2004年8月1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部分省属企业2004年进行移交中小学校试点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离移交工作原则
按照《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各有关方面要本着有利于国有企业减负轻装,提高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加强政府对社会公共事业的统一管理、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有利于合理安置学校人员,保证平稳过渡,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组织试点工作。
二、试点范围和进度要求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化)、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重)、山西焦煤(集团)有限公司西山煤矿总公司(以下简称西山)等四户省属国有企业在太原市辖区内自办的中小学校,按照属地原则移交太原市管理,要求2004年11月底前完成移交工作。
三、人员移交、待遇及编制核定
(一)以2003年12月31日在册职工(含内退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为准,成建制整体移交太原市管理。移交当地政府后,人员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政府规定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鉴于企业办中小学校人员超编原因的客观性和复杂性,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稳定,保证顺利移交,企业中小学校超编人员一并移交太原市管理并负责逐步消化。省编办等部门按现行省编制标准和企业实际进行核编,超编部分依据超编的具体情况,由企业给予太原市一定数额的补充经费,具体由企业与太原市协商处理,省国资委负责协调。
(三)移交的中小学校领导和教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按照现状,由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