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原大同
两个铁路分局移交企业自办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85号)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省中医学院、太原铁路分局、大同铁路分局:
为了促进铁路运输企业减负轻装,提高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加强我省和铁道部的协作关系,促进我省铁路网络的改造和建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22号)、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和铁道部《关于推进铁路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做好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办〔2003〕117号)精神,经2004年8月1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太原铁路分局、大同铁路分局(以下简称两个铁路分局)移交自办医院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移交范围和进度要求
两个铁路分局在我省境内企业自办的9所医院,除太原铁路分局中心医院移交山西省中医学院管理,作为其附属医院(编制和预算与省中医学院分开管理)外,其他医院按照属地原则,分别移交给太原市、晋中市、临汾市、忻州市、大同市人民政府管理。要求在2004年11月底前完成移交工作。
二、人员移交和待遇
以2003年12月31日在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为准,整体成建制移交。在职人员工资、津贴按照不低于移交前标准的原则,套入当地同类事业单位标准。
移交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企业养老统筹划入事业单位养老统筹,并由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现在发放基数之外的部分由财政负担。
三、资产移交和移交方式
(一)有关市人民政府和省中医学院要按照“资产(含土地)整体无偿划拨、债务实行零负债划转”的原则接收。
(二)移交前铁路医院的一切债务(包括医院欠职工个人的工资、各种津贴、集资款等债务)由两个铁路分局承担。目前,铁路医院的在建工程和在购设备由两个铁路分局负责完成后无偿移交原医院使用。
(三)五年过渡期内按照当地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