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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批转市信用办《关于全面推进我市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2、建立企业诚信经营活动信息档案。各行业组织或机构要在改革和完善信用自律机制的同时,通过商业化运作方式,建立企业诚信经营档案系统,将企业资质、依法经营、履行行规公约、质量规范、服务标准以及对外服务承诺中的良好与不良行为信息记录存档,作为企业诚信经营情况的参考依据。
  3、建立企业信用监督与分类管理运行机制。政府各执法部门、行业经济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要运用信用信息并结合业务工作,着手制订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指标体系和信用奖惩标准,并根据工作实际,对企业进行不同形式的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对企业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管。对诚信守法程度高、信用好的企业列入“红名单”,给予便利的管理措施予以鼓励;对不讲诚信,经常发生违规行为,信用状况不好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严格查验、审核、稽查。政府各执法部门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将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依法分类、分级公示,供社会查询,并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调控和监督市场秩序提供参考依据。
  4、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服务机制。各行业组织应利用企业诚信经营信息档案系统,建立行业信用服务机制,依法对企业违反章程、行规行约,达不到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要求,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致使行业整体形象受损等不良行为,经查实后,可采取警告、业内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并记录存档,列入“公信”考核范围,取消参与本年度各种先进评选活动的资格;对行业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企业,可建议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查处,必要时予以公开曝光。
  5、建立个人信用消费信息档案。在银行、电信、水电、煤气等行业中建立个人消费信用信息档案,并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整合相关个人的信用记录,逐步形成个人信用信息的全市联合征信体系,用法律手段处理恶意拖欠和逃废债务等问题,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消费环境。
  6、建立重点行业重点人群个人诚信执(从)业信用信息档案。政府各执法部门、行业经济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要从重点行业重点人群入手,积极稳妥地建立重点行业从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等特定群体的诚信执业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内容有:(1)依法征集从业人员执(从)业资质信息;受到各级党组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表彰、奖励情况;在精神文明和职业道德建设中表现突出;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如扶贫、捐助希望工程,见义勇为情况等良好行业信息。(2)依法征集和整理个人执(从)业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行业纪律所受的刑事、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受的刑事、行政处罚以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不良行为信息。(3)诚信档案主要用于各级行业组织对执(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用于有关政府部门依法对执(从)业人员进行的检查或调查,以及依法为社会查询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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