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南京市政府批转市信用办《关于全面推进我市
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4]1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信用办拟定的《关于全面推进我市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全面推进我市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市信用办 2004年9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现就加强我市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我市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政府部门的信用监管和公共服务,加强行业组织诚信工作的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推动形成市场主体信用自律机制,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逐步好转,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工作目标
依据“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到2007年,政府各行政监管及执法部门、行业组织广泛开展信用管理和服务,建立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档案系统,并将有关信用数据及时纳入全市联合征信系统,实现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整体框架下的行业信用管理体系与全市联合征信系统互动发展,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和守法意识,增强企业、消费者的信用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形成全民自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和市场秩序。
三、工作内容
1、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政府各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要将实施行政执法和日常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不同类型企业的注册信息、监管信息和奖惩信息,采取规范、标准化的方式,分别建立信用档案,并利用信用档案记录的有关信用信息,客观评价管理对象的守信状况或信誉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