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关于
调整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房产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关于调整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调整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房产局、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8月30日)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从2004年7月1日起按2003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核定(即按2003年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1/12核定,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见附件)。月平均工资低于南京市规定的2004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超过5000元的仍按5000元计算(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比例仍按2003年度文件执行,不作调整。未达到2003年度文件所规定比例的,可以在本次调整基数的同时调整比例。
三、个别企业调整后的单位月总汇缴额低于现月总汇缴额的,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按低于现单位月总汇缴额缴存。其办理程序是:在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领取《审批表》,经单位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职代会或工会章,报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与单位的《2003年劳动工资情况统计表》一并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在原老五县范围汇缴的单位到有关管理部)审批,经批准后到缴存银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