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鼓励推荐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就业,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含1年)的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免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与用人单位签定3个月(含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在现有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80元/人· 次。
三、大力鼓励自主创业
1、深入实施“1118”创业项目。从2004年开始,每年面向社会征集、开发100个适合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项目,为1000名有创业意愿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系统的创业指导和业务培训,把小额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增加到1000万元,为8万人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落实创业项目运作资金,大力扶持创业。
2、大力培育、发展非全日制等灵活就业劳动组织,并鼓励家庭型创业就业。将非全日制等灵活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3、鼓励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和“协保”人员自主创业。对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从事个体经营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协保”人员,社会保险费原则上仍由原单位缴纳,同时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不含社会保险补贴)。
四、鼓励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享受国家和省、市再就业优惠政策。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超过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即可登记注册,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各级各部门要在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五、切实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1、小额担保贷款申报与审核。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创业培训合格证》等材料,经户籍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确认后,向户籍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直接由经办银行按规定办理贷款手续。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人员的跟踪管理和服务。
2、小额担保贷款风险共担。对经催收无法回收的呆、坏帐损失,由市担保基金承担损失的70%,区承担10%,经办商业银行承担20%。担保基金对小额担保贷款年度代偿最高限额按担保基金的15%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