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4〕6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对象
本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已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人员有:仍在再就业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或已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中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45周岁的人员;已按全市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失业人员。除以上四类人员外,下列人员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1、曾经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
2、列入全市改制计划的企事业单位,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仍未再就业的军烈属;
4、以下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一户有2人以上下岗失业的双下岗失业家庭;单亲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
二、充分发挥再就业优惠政策作用
1、实行政府购岗援助再就业。对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办理社会保险、按月支付不低于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用人单位,均给予岗位补贴。
2、完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新增岗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各类服务业、商贸、餐饮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除外),以及在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或组织,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按月支付不低于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均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可按季或按月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核拨付手续,直接将补贴拨付到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