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呼政发[2004]67号)
为依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规范信访行为,保障人民群众信访活动和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的正常进行,现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务院《
信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信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
(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持合法有效证件,到有关国家机构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二)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任何人不得强制他人参与或者阻止他人退出走访活动。
(三)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信访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信访人在走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呼市公安局及时取证并予以训戒、批评教育,劝阻或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国家机关门前及公共场所设置横幅,标语等宣传物,或者散发传单、呼喊口号、宣讲、播放录音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的;
(三)纠缠、侮辱,围攻、威胁、殴打、谩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四)在接待场所损毁公私财物的;
(五)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以及管制刀具进人国家机关接待、办公场所的;
(六)滞留国家机关接待、办公场所,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的;
(七)利用群众上访进行破坏活动和煽动、策划上访群众聚集闹事、制造事端的;
(八)采取其它手段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
三、信访人在国家机关门前及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示威,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并获得许可。未经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由呼市公安局予以劝阻、制止、命令解散;对拒不解散的,由市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依法采取必要强制措施,并将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