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5月27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28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
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旅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持《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二、第八条修改为:“旅行社设立分社或门市部,应当在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旅游管理部门和分社或门市部所在区、县的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三、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旅行社未获得国家特许经营的,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业务。”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南京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