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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南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9日)废止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5月27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28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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