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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奥运场馆工程建设监督的方案》的通知

  (三)质量管理
  1、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质量义务,向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以及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房屋建筑装修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委托设计,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
  2、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以及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加强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有关材料的取样检测,不得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工程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应当具有质量技术标准;适用的企业标准、国际标准应当经过市建委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职工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作业。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实施监理,依法行使监理签字权,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不得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4、建材供应单位。建材供应单位应当销售质量合格产品,不得涂改、伪造产品鉴定书或产品检测报告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图签、图章和证照。
  5、工程检测单位。工程检测单位应当切实执行试验标准,并按试验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不得更改试验数据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不得编造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出具试验报告。主要人员及设备发生变化,已不满足见证取样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条件时,应当及时申报。
  (四)安全管理
  1、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提交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以及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拆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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