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包承包
1、建设单位。招标人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招标,不得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或者违法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必须具备自行办理招标的条件。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招标文件应当按规定进行备案。依法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并进行合同备案,不得与中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合同约定外,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专家不得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评审、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和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投标,不得在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情况下承揽工程,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原则进行投标,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者与其他施工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图签、图章和证照。
4、工程监理等中介机构。工程监理等中介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中介服务,切实履行职责,不得无资质或者越级承揽中介业务,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中介业务,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图签、图章和证照。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材料、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二)施工许可
1、建设单位。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不得将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或者伪造、变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变更后,应当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规划、土地、设计等情况变更后应当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在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情况下,不得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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