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的农户和参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从事农业开发的企业,享受国家和省上的税收优惠政策。易地扶贫搬迁农户在国家划拨的新增耕地或开垦荒地上劳作所得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对接受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占职工总数60%以上的企业(农场),比照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对易地扶贫搬迁农户办理土地、户籍等手续,除按规定适当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有关县(市、区)教育部门在确定国家免费教科书发放、贫困地区义务教学助学金时,要优先安排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的中小学贫困学生,并适当减免学杂费。
(三)户籍政策
搬迁农户在安置区享有永久居住权。安置区公安机关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办理搬迁农户在安置区的迁移落户手续。
七、组织管理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易地扶贫搬迁是从根本上解决缺乏基本生存条件地区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主要途径和恢复保护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通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将有效恢复迁出区生态环境,改善安置区基础设施,为搬迁群众创造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贫困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预期目标。对此,全省上下必须思想统一,认识到位。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协调任务重,工作难度大,要建立“市(州、地)领导协调,县负总责,乡抓落实,移民到村,责任到户,搬迁到人”的组织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易地扶贫搬迁属县(市、区)内安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属跨县(市、区)安置的,由有关市(州、地)政府(行署)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主要负责人为试点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规划的制定、重大事项和有关政策的协调,并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方案的落实、技术方案的执行和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和严格考核。领导小组在计划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宣传发动、组织实施、计划管理、资金监督、政策兑现、技术服务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三)严格管理,强化监督
有关市(州、地)、县(市、区)在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中,要严格按项目建设程序,建立科学的工程建设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同时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建设任务如期完成。
(四)部门扶持,县级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