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州、地)、县(市、区)计划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上下达的计划执行,未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计划。并在每季度初将上季度的有关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上报的内容主要包括:计划执行方面的情况,包括资金到位、工程进度等;群众搬迁和安置方面的情况,包括政策到位、群众情绪等;迁出地的生态恢复情况。
五、资金管理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设资金包括国家下达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市(州、地)、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配套资金及群众自筹。
按照国家要求,试点工程国家补助标准分为两类:对跨县、跨乡镇、跨村搬迁,需要新增土地且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任务重的,按人均5000元标准补助;对就近搬迁,原有生产设施大部分可以继续利用,但基础设施需要改造完善的搬迁群众,根据建设任务按人均3500—4500元标准补助;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均为行政村内就近搬迁,按人均3500元补助。国家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搬迁群众基本生产条件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包括基本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卫生所、群众住房以及“两基”攻坚和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无法安排的学校等。生活设施是群众搬迁必需的建设内容,但如果生活设施国家补助比例过大,又会影响到基础设施方面的国家投入。因此,以住房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生活设施国家补助标准统一确定为人均不超过2000元,其余国家补助资金及省配套资金全部用于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开发补助。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及时拨付。具体按照国债资金的管理要求,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并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
六、政策措施
(一)土地政策
凡用于移民安置的土地,属国有荒山荒地的,由安置区政府无偿划拨;属集体土地的,按实际可利用面积和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一定的土地补偿费,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也可用国有土地置换并办理相关手续;对原有农户耕地进行调整的,要在确保原有农户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在原有农户自愿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调整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公司牵头进行开发的土地,搬迁农户入住后,公司应对农户的生产给予指导,提供相关服务。土地使用主要采取农户承包形式,承包期按安置区原有农户的现行政策执行,并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手续。要参照安置区人均耕地和户均宅基地标准统一规划安排好搬迁人口的生产和生活用地。迁出区原有的土地,原则上归集体所有,用于退耕还林或荒山绿化等。
(二)税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