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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失效]

  安置模式:一是从山梁沟壑区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向交通便利、基础条件较好的水川地及塬台地建点集中安置。建设任务主要是改造、改良部分中低产田或草场,改善群众的生活设施条件,同时改善部分基础设施条件。二是依托工程建基地安置。主要是依托中小型水利工程,通过合法开发荒地或利用农场闲置地安置搬迁群众。三是依托县城、小城镇、中心村安置。主要是在靠近县城、小城镇及中心村地带建点安置。搬迁农户在每人保证一定口粮田的基础上,主要依托城镇的信息、技术、市场等优势,通过从事二、三产业和劳务输出等,增加收入。四是插花分散安置。主要是把群众搬迁到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村庄插花安置,并调整部分耕地承包给搬迁农户。试点阶段我省暂不考虑插花分散安置方式。
  四、计划管理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按《甘肃省国债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按照项目进行管理。
  (一)计划上报及项目审批
  1、有关县(市、区)计划部门要根据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资金安排的原则、使用范围、建设内容和本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设规划,编制本县(市、区)以工代赈年度实施方案,经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市(州、地)计划部门,并附项目的单项工程设计、搬迁人员名册及相关附图。
  2、市(州、地)计划部门要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经过审查、筛选并与同级相关部门衔接后,编制本市(州、地)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年度建议计划,经市(州、地)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与相关附件一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3、省发展改革委对各市(州、地)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年度建议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筛选、审查和论证后进行审批,并编制全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年度建议计划,报请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计划下达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计划,编制并下达全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资金和项目建设计划。
  1、国家计划下达后,省上在3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到各市(州、地);各市(州、地)计划部门在省上计划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全额下达到各县(市、区),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各县(市、区)计划部门在市(州、地)计划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并抄报市(州、地)计划部门备案。
  2、在接到省上下达计划后,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市(州、地)计划部门对实施方案中单项工程负责审批,批复文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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