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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11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甘肃矿区,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意见(试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省委发〔2004〕8号)确定,对缺乏基本生存条件地区的贫困人口,积极稳妥地进行生态移民和易地扶贫搬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重要意义
  甘肃省是全国最贫困的省份之一,2003年末全省绝对贫困人口169万人。贫困人口中,有58万人生活在自然条件极为恶劣、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地区,7万人生活在地质灾害易发、生命财产受威胁严重的地区,35万人生活在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这部分群众只有通过易地扶贫搬迁的办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脱贫和发展问题。同时,贫困地区生态环境问题与贫困问题通常表现为相互制约、互为因果的关系。因此,积极稳妥地开展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对解决缺乏基本生存条件地区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统筹区域发展、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方针、目标和总体思路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的指导方针,按照一年建设,两年搬迁,三年稳定,四至五年发展,六年后致富的目标,积极稳妥地开展,并通过有效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实施产业开发和项目带动等措施,促进项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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