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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七章 评估与监督

  第三十条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监督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实行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三十一条 省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第三十二条 省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每半年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十三条 利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市(州、地)、县(市、区)每季度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配套、资金发放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 推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建立完善张榜公布、检举、举报、投诉制度。
  第三十六条 建立省级观察员制度,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对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随机的检查。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试点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纳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对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的虚报冒领、张冠李戴等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对贪污、克扣、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执行奖励扶助制度过程中,对把握政策不严,执行政策不公,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条 对不能按委托协议履行义务、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奖励扶助金的委托发放机构,要按服务协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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