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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二)兰州市、金昌市、嘉峪关市,省、市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三)其余8市,省级财政负担75%,市级财政负担25%。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奖励扶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二条 奖励扶助试点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列支,任何单位不得向奖励扶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程序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对中央补助资金和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监督中介机构及时将奖励扶助资金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掌握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发放与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要按照委托服务协议,依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资金专户和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并给每个奖励扶助对象办理个人储蓄信息卡(单)。
  第二十七条 奖励扶助金实行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两次。根据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各级财政部门于次年3月底和9月底分别将资金拨付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奖励扶助金委托发放机构在6月底和12月底前,根据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个人信息卡,通知奖励扶助对象领取奖励扶助金,或根据奖励扶助对象的要求上门服务,并将发放情况在发放对象本人居住地张榜公布。
  第二十八条 奖励扶助对象凭个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领取奖励扶助金。
  第二十九条 奖励扶助对象亡故或迁到外省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并上报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奖励扶助金发至当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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