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粤府办[2004]8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
(国办发[2004]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依法安全使用的监督工作,保证广东省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广东省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委员的监督作用,根据《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省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监委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四条 监委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总工会的负责人担任。
职能部门代表和总工会代表由同级有关部门和总工会委派;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由经济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从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人员中推选;有关专家代表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从行业协会或学术团体中推选。按本款规定委派和推选的代表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的,担任监委会委员。
第五条 监委会设委员若干人,其中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和专家代表的总人数不少于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