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公文运转程序和印章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函[2004]46号)
办公厅各处室:
根据9月23日第8次办公厅党组会议精神,现将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制发公文、会签公文运转程序和印章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文运转程序
(一)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在各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政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复审,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和秘书长再审核后,报请副省长或省长签发。
(二)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在分管政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如需要,可由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和秘书长签发。
(三)省政府办公厅人事方面的文件,人事处起草后,由分管政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复审后,秘书长签发。
(四)省委、省委办公厅的会稿文件,参照以上“(一)、(二)条”规定运行。
(五)制发的省政府办公厅内部行政事务方面的文件,由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或主任签发。如需要,可向秘书长报告或由秘书长签发。
二、印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