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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文运转程序和印章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公文运转程序和印章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函[2004]46号)


办公厅各处室:
  根据9月23日第8次办公厅党组会议精神,现将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制发公文、会签公文运转程序和印章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文运转程序
  (一)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在各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政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复审,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和秘书长再审核后,报请副省长或省长签发。
  (二)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在分管政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如需要,可由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和秘书长签发。
  (三)省政府办公厅人事方面的文件,人事处起草后,由分管政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复审后,秘书长签发。
  (四)省委、省委办公厅的会稿文件,参照以上“(一)、(二)条”规定运行。
  (五)制发的省政府办公厅内部行政事务方面的文件,由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或主任签发。如需要,可向秘书长报告或由秘书长签发。
  二、印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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