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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贯彻《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加强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体系,为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目前,我省除省、地、县三级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外,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省妇联、省总工会、贵州民族学院和各劳动教养管理所也相继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部),但还不能满足我省经济困难公民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需要进一步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十五”计划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体系,使法律援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确保这项“民心工程”落到实处,让经济困难公民真正得到法律援助,享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
  三、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培养合格的法律援助管理、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是实施法律援助的组织保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抓住培养、吸引、使用人才三个环节,不断加强法律援助队伍的建设。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生活条件,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执业律师要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四、加大对《条例》和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对法律援助的典型案例进行追踪报道,加大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的宣传力度。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印制法律援助宣传资料下发到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邀请有关部门举行法律援助座谈会、经验交流会。
  五、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担负起履行法律援助的责任,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当增加。
  “十五”期间,省财政将每年安排专项补助经费用于我省50个重点开发扶贫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今年,省财政拟将省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增加到30万元。
  六、有关单位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及相关事项时要积极协助,提供方便,向法律援助机构免费提供相关的资料。
  七、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完善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坚持法律援助工作的无偿性,法律援助机构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严禁收取受援人的任何费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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