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贯彻
《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加强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4]5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司法厅《关于贯彻〈法律援助条例〉进一步加强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五日
关于贯彻《法律援助条例》
进一步加强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省司法厅)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的精神和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加快我省法律援助制度建设步伐,切实维护经济困难公民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
《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将法律援助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法律援助专门法规。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这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促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法制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经济困难的公民有权获得免费法律服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
《条例》的认识,认真履行政府实施法律援助的职责,积极支持当地的法律援助工作。要切实解决各地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使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的编制、人员、经费、场所,能够适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