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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
(新政发[2004]5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4年是历年来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数量最多的一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工作任务艰巨。高等学校毕业生是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好人力资源的积极作用,对促进我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意义重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全力做好此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2004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要求和部署,加强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高校要进一步落实毕业生就业“一把手”工程,明确工作目标,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到2004年9月1日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或高于2003年同期水平。
  二、积极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兵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鼓励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支持力度,切实解决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到兵团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对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一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事业收费,两年内减半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各级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也要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单独设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为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小额创业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对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以及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各级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要严格坚持“凡进必考”制度,企事业单位新增管理和技术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坚持公平竞争的选拔原则,择优录取。继续做好2004年到南疆四地州乡镇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的选录、培训、派遣工作。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和乡镇机构改革,做好不合格中小学教师的清退工作,为吸纳毕业生创造条件。进一步充实农村中小学计算机教育、英语教育和汉语教育专业的师资,鼓励志愿从事教育工作的非师范院校毕业生,通过培训取得教师证书资格,到乡镇中小学任教。引导社会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吸纳、合理使用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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