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大力推行清洁生产。自治区计委、自治区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奠定基础。加强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指导和管理,大力抓好冶金、建材、电力、医药、造纸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工作,同时要将清洁生产理念和实践扩展到农业、建筑业、矿产资源开发和服务业等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组织实施共伴生矿、工业三废及各种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示范工程,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努力实现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七)推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资源节约新机制。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自治区及国内外各类能耗、水耗、先进技术和管理信息,加快资源节约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融资担保等新机制,培育和发展节能节水技术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节能节水技术服务;推行综合资源规划和需求侧管理方法,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和利用;积极稳妥地推进供热和物业管理体制改革,努力降低资源费用支出。
(八)组织资源节约专项执法监督检查。自治区计委、经贸委要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建设厅、环保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兵团范围内资源节约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兵团计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依法组织节能、节水执法和监测机构,对严重缺水地区,重点城市、重点行业节能、节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本地区石油、煤炭、电力、钢铁、有色、石化、建材、化工、造纸等高耗水(能)企业以及宾馆、商厦、写字楼等公共设施节能、节水情况进行检查;对能效标准产品限额标准、建筑节能标准及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地、州、市联查和自治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具体检查方案由自治区计委、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动员全社会参与资源节约活动
(一)加强资源节约活动的组织领导。开展资源节约活动要明确各方责任,根据中央制定的活动原则,各地要积极贯彻落实资源节约活动的工作部署和各项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方案,扎实推进。有关部门要合理分工,加强协调,督促检查。建立资源节约活动协调机制,研究制订政策措施,协调、指导和推动资源节约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