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筹规划,完善政策。在研究制定“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专项规划及确定重大项目时,要把资源节约、降低消耗列为重要内容,体现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措施之中。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尽快组织编制《新疆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新疆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专项规划》、《新疆工业节水中长期规划》、《新疆农业用水节水中长期规划》等专项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的目标、发展重点和政策措施,指导我区资源节约工作,同时要做好与全国性专项规划的衔接。抓紧制定新疆落实全国性资源节约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办法,研究制定《新疆资源综合利用条例》、《新疆再生资源管理办法》、《新疆节约用水条例》等。完善资源节约地方性规章制度,完善节能节水地方配套法规,制订适应新疆经济发展的重点行业取水定额标准,修订节能设计规范。扩大节能节水产品认证范围,建立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抓紧制订相关规划。
在项目建设以及工程设计中,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的规定和《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严格做到节水“三同时、四到位”(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做到节水计划、目标、措施、制度四到位)。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严禁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资源项目。
(四)建立资源节约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计划、财政、经贸、税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政策,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开展资源节约的积极性。一是通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政府机构节能机制。自治区计委要会同经贸、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环保、农业、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节能实施方案以及能耗、水耗定额,将节能节水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倡导绿色消费和文明消费。二是自治区财政、税务、质监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国家对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技术进步等方面的鼓励政策,支持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三是建立资源节约监察监督机制。加大对各级节能监测机构和冶金矿山管理机构的支持力度,提高其监测能力和水平,依法开展节能监测和水平衡、电平衡测试等,促进节能节水工作。四是完善资源节约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各类资源开发利用主体自觉节约资源。五是发挥土地、矿权有偿使用机制作用。全面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大力培育和不断规范矿权市场,逐步建立矿权竞价授予、资源市场配置的新机制,严格执行国土资源规划、计划,强化对资源节约的硬约束。六是进一步加大对资源节约工作的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增加资源节约资金投入,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及银行贷款投入企业节能降耗生产。七是加强能源计量工作制度,科学合理配备测能用计量器具,保证用能计量的准确可靠。八是建立资源节约激励机制。各地要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加快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促进资源节约。加快资源节约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重点支持一批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技术开发、技术改造项目,通过发布目录、组织现场会、举办展览、技术交流等方式,加快先进成熟技术的推广应用;重点推广洁净煤,节约和替代石油,高效节能锅炉、风机、水泵、电动机及拖动系统调速和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废水资源化和“零”排放技术、中水回用技术;推广“三废”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从体制、政策、机制、投入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改造升级传统服务业,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振兴装备制造业,加快推进信息化,限制和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