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房屋拆迁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未取得拆迁许可实施房屋拆迁的非法行为,严肃查处无房地产估价机构资格等级证书、无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员执业资格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行为。对不能公正合理评估,损害当事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且情节严重的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要依法注销其评估机构资格和个人执业资格。
五、做好拆迁信访和行政复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新疆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经济欠发达的边疆地区,改革与发展尤其需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妥善处理房屋拆迁中的矛盾和纠纷,做好拆迁信访和行政复议工作是接受群众监督、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确保我区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房屋拆迁信访和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建立房屋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尤其要建立和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以及拆迁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积极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下级机关应认真执行。凡被上级机关依法撤消的行政决定或行政行为,下级机关严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行政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于拆迁纠纷和矛盾比较集中的地方以及拆迁群体上访、越级上访较多的地区,当地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研究,采取具体的可行的解决方案,对上访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限期解决,要确保拆迁纠纷和矛盾在当地解决。同时各地要做好集体上访的疏导工作,对少数要价过高,无理取闹者,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对少数公开聚众闹事或上街堵塞交通、冲击政府机关的被拆迁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要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法规以及规范房屋拆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好经验好做法,使群众全面了解拆迁政策,改善依法拆迁的社会环境。对依法开展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各新闻单位要注意宣传方式,防止诱发和激化矛盾。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在2004年9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监察厅。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