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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通知的通知

  三、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征用管理,有效控制拆迁规模
  城镇房屋拆迁规划和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建筑保护规划。各地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调控指导作用,切实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涉及城镇房屋拆迁的项目,属于政府公用项目的,规划部门在发放规划用地许可证前要依法组织听证;属于经营性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事先协商,规划部门审批前要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示,并积极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各级城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要求,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等形式代替法规确定的规划变更及拆迁许可要件;城镇房屋拆迁涉及城市规划变更的,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先行实施房屋拆迁活动。同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事前管理,对违章建筑要及时依法认定和处理,不要把矛盾遗留到城镇房屋拆迁环节解决。
  严禁政府行政机关在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指定拆迁单位、房地产估价机构,干预拆迁估价结果,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拆迁许可证;严禁借土地储备、国有资产经营等名义,以政府征收的形式为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实施房屋拆迁活动。对不能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不具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项目,城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凡违反规定颁发拆迁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要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处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监察、建设部门要认真落实中纪委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协调和配合,加大对城镇房屋拆迁中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今年,自治区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是纠正各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依法行政、违法拆迁,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市规划以及审批程序、盲目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职权强制拆迁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对在拆迁中连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导致恶性事件的部门和地区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专项治理具体工作由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建设厅共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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