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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通知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12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区城市建设事业快速发展,城镇房屋拆迁规模逐年扩大。2000年自治区城镇房屋拆迁面积197万平方米,拆迁户数1.9万户;2003年自治区城镇房屋拆迁总量327万平方米,拆迁户数达4万户。随着城镇房屋拆迁量的激增,我区城镇房屋拆迁中一些问题也日益突出: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有的城市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不落实,人为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个别城市甚至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这些现象严重损害了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大量群众上访,影响了自治区的社会稳定,影响了自治区城镇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为切实加强我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维护好广大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和自治区社会稳定大局,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转变观念,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转变观念,在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各地应立即停止房屋拆迁中急功近利、盲目攀比的大拆大建行为,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状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拆迁规模。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组织力量尽快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拆迁计划,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计划部门审批下达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人民政府备案。自治区建设厅要会同自治区计委制定城镇房屋拆迁规划和年度拆迁计划的审批办法。今后,凡城镇房屋拆迁规划和年度计划未经审批和备案的市、县(市),一律不得进行城镇房屋拆迁。
  二、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拆迁管理行为
  近年来,我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违法不究的问题比较突出,不执行法定程序强制进行拆迁,拆迁补偿没有及时到位,拆迁单位、估价机构与拆迁管理部门未完全脱钩,拆迁行政裁决不按规定公开进行等现象依然存在。各级人民政府及城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严格依法行政,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今后各地、各部门必须依法管理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拆迁许可、拆迁裁决、强制拆迁等拆迁管理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拆迁单位、估价机构必须与拆迁管理部门彻底脱钩,凡未彻底脱钩的一律注销相应的拆迁、估价资格。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权,严禁城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规下放拆迁行政许可审批权。当前已将拆迁许可审批权下放给各类开发区、非政府机构以及县级以下政府机构的,必须在今年8月底前全部收回。今后除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外,其他各类开发区和非政府机构一律无权行使房屋拆迁管理行政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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