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完成29个县(市)地质灾害数据库建设,建成14个地、州、市级监控站,实现国家、自治区中心站与地、州、市级监控站的网络互联和信息数据共享。建立相对完善的基于地理信息系统(GIS)和互联网的地质灾害空间信息系统,实现地质灾害监测信息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及成果发布等全过程的有效管理与监控,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远期完成其余34个县(市)地质灾害数据库建设。建成较完善的自治区地质灾害数据库、矿山地质环境数据库、地质灾害防治决策支持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成立地质灾害信息服务中心,建成自治区较完善的地质灾害监控空间信息网络系统,及时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服务,为自治区防灾减灾提供基础信息。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按照避让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与重点防治相结合的原则,分别采取搬迁避让或工程措施,如排水、疏导、削坡清方、锚固、支挡、回填等,有计划地安排严重威胁城镇、集中居民点、重要工程设施、矿山、交通干线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工程。
(1)移民搬迁工程
按照先勘查选址、后搬迁的原则,近期安排受重要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4所学校、2483户农牧民共计13552人的移民搬迁工作;中、远期在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专项调查等工作基础上,选择重点,科学合理安排移民搬迁工作。
(2)城镇和重要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中期安排昌吉市庙尔沟乡板房沟学校滑坡、阿勒泰市将军沟泥石流、新源县则克台镇滑坡、乌苏四棵树河渠首滑坡灾害等治理工程;远期在重要工程地质灾害专项调查、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勘查的基础上再选择重点安排(见附表六)。
(3)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近期完成乌鲁木齐六道湾煤矿地面塌陷区治理示范工程;中期对米泉铁厂沟煤矿等4处影响城镇、重要工程设施安全的地面塌陷实施治理;远期在矿山地质灾害专项调查与地质环境评价的基础上,选择重点实施治理(见附表七)。
(4)交通沿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中期安排乌鲁木齐市河滩快速路红山崩塌、217国道独-库公路山区段崩塌、滑坡、泥石流等8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远期在重要交通沿线地质灾害勘查的基础上,对严重威胁交通设施和交通安全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治理(见附表八)。
六、保障措施
(一)推进法制建设,依法防治地质灾害
以现有的国家、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法规和规章为基础,尽快制定出台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形成较为完善的地质灾害防治法规体系,为地质灾害防治与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二)加快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体系的建立
各地、州、市、县(市)要根据本《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各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和广泛宣传,并按照规划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根据上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要求及本行政区地质灾害的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地质灾害防治目标、防治原则、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规划的保证措施,同时各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必须与同级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政府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实施的领导责任制,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执行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
各级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和减轻地质灾害危害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不仅在工程建设、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有规划,同时各项经济活动、社会活动都应当有防治和减轻地质灾害危害的内容和指标。
(三)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体系
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当作一件大事来抓,确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制及领导责任制,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及地质灾害应急反应系统,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到位。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统一管理,要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目标责任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写及实施制度、汛期地质灾害巡查检查制度、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制度、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地质灾害监测制度等,切实把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四)逐步建立并完善相关技术要求,实现地质灾害防治基础技术工作规范化
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新疆实际,逐步建立并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以及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估)、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验收等相关技术要求,实现地质灾害防治基础技术工作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