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合同管理制。非经营性水利工程要依据有关规定组建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经营性质的水利工程,要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业主。
实行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编制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认真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经费来源,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项;工程的类别和性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在项目审查时就明确;工程管理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管理机构不健全的水利工程,主管部门不予验收。
(九)改革小微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积极推进小微型水利工程改制,努力探索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多种小微型水利工程经营管理摸式。改革小微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推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放活小微型水利工程经营权,明确小微型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改制后的小微型水利工程的功能、用途基本不变,保证工程得到维修养护、正常管理及生态环境不被破坏。
(十)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保护与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运营达到环保要求。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按照
环境保护法规定做好环保工作,防止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有关水环境的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2.强化安全管理。要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必须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原则上不得将水利工程设施作为主要交通通道;大坝坝顶、河道堤顶或戗台确需兼作公路的,需经有资质的单位科学论证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已作为主要交通通道的,对大坝要限期实行坝路分离,对堤防要限制交通流量。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五、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