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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管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资金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各地(州、市)、县(市、区)要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工作,尚未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必须尽快建立,以确保本级管理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支出。根据我省水利工程以省级以下管理为主的实际,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20%用于省属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及贫困县中型以上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补助,各地(州、市)、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中应安排不少于30%的资金用于本地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各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安排。
  3.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工程大修、折旧费,工程折旧资金、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是水管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水管体制改革中的人员分流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安置分流人员。要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水利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牧、建筑施工及工程维修养护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和保护区域内水土资源进行生产或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水管体制改革中,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兴办的实体或多种经营企业,以及分流人员个体从业,符合国家有关税法和我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执行相应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体制改革前,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满足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可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离)退休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黔人退〔1995〕02号)规定办理退休;对于体制改革后,明确为企业性质和已转为企业的水管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企业单位的退休政策规定执行。
  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保留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制度和办法,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后,按照新的规定执行。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由事业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比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44号)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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