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水管单位要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精简管理机构人员,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在对水管单位科学定岗和合理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从水管单位剥离或分流出来的维修养护人员,具备条件的可以独立组建维修养护企业,也可以以县(市、区)、地(州、市)或省为单位联合组建专业化的维修养护企业,以后逐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队伍。为保证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力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培育发展一批具备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企业资质的维修养护企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环境。
(五)加大水价改革力度,强化水费计收管理。
1.各级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加大水价改革力度,继续认真执行《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1999年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和《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黔价工农〔2000〕188号),逐步理顺水价,确保水价改革的顺利推进。
2.强化水费计收管理。供水单位要依法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改进农业供水设施,有条件的逐步推广计量用水。积极培育和推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提高水费收缴率。严格禁止乡村两级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和截流。
(六)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实行不同的财政支付办法。纯公益性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同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变化情况,以便适时调整财政补给额度。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得到正常的维修和养护,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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