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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情况,将水管单位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第一类,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任务,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第二类,既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兼有城镇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收支情况确定性质:前三年水管单位收入低于按标准核定支出30%(含30%)的,定性为由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前三年水管单位收入大于按标准核定支出的30%,小于100%的,定性为由财政实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前三年水管单位收入等于及大于按标准核定支出的100%的,定性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具备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第三类,承担城镇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的性质具体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上述原则确定。
  2.严格定编定岗。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和《贵州省中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参考标准》(见附表),结合当地实际共同核定。
  (三)全面推进水管单位改革,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严格资产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分类推进水管单位人事、劳动、分配、职称等相关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参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73号)文件精神,科学设置内部机构,引入竞争机制,全面推行全员聘用制度,实行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制度;水管单位负责人可通过竞岗、任命、聘用等方式产生,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规定任用,并定期考评。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企业法人负责制,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其主要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直接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聘任,并签订任期责任目标;职工由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制度,明确职责,以岗定薪,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对专业拔尖人才,可实行技术要素、贡献大小参与分配。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纯公益性全额拨款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已经兴办的,要限期脱钩。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和承担城镇供水、水力发电及多种经营职能进行人财物的严格划分,将承担经营职能的部门转制为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原则上鼓励准公益性的差额拨款、自收自支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大力开展投资经营活动。改革国有水利资产管理体制,加强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积极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集团,投资和运营水利经营性项目,承担国有水利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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