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实施水管体制改革必须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二)目标和任务。
通过改革,力争在3至5年内,初步建立起符合我省省情、水情、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运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加大水价改革力度和建立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保障有力、配套完善的政策、法规、规章支撑体系。
三、水管体制改革的范围
本省范围内已建成和在建的各类水利工程均属于此次水管体制改革范围。
四、水管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1.我省水利工程实行枢纽与灌区统一管理和按工程类型、行政区划分级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辖区内的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并对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资产管理、安全运行和人事管理责任。国家投资兴建的跨地(州、市)行政区划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国家投资兴建的中型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小(1)型水利工程,由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也可授权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投资兴建的小(1)型及跨乡(镇)行政区划的小(2)型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位于城市(镇)上游位置特别重要的水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发展改革、编制等部门同意后,也可提高一级管理。原属集体管理的小(2)型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水利站负责管理,或由乡(镇)人民政府明确工程所在地村及村民组或受益户联合体(或用水者协会等集体组织)负责管理并明确专人负责。个体投资修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含1至10万立方米的山塘),应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水利站的业务指导,其安全运行管理必须明确专人负责。
2.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省、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其他行业管理的水库工程,运行管理、安全鉴定、调度运用等须遵循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及行业强制性标准;水库的调度运用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当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工程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当地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集体和个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水利站的技术指导者、管理责任人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