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4]7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是安排好困难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重点,也是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在全省逐步建立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的认识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是农村中最缺乏自救能力的困难群体。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保障,关系到社会稳定,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
我省农村贫困人口多,特困群众救助工作任务繁重。有步骤地建立和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是省委、省人民政府为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富民兴黔事业的战略高度和自觉服从、服务于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
二、突出重点,分类施救,有步骤地建立和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
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要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分不同对象,分类实施救助。对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要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纳入供养范围,给予定期救助。对于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群众,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给予定期救助。对于因灾或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以及享受了五保供养、优抚及其他特殊政策救济待遇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给予临时救济。
建立和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要结合全省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总体思路、工作重点和目标任务,突出重点,逐步推进。2003年,我省已在100个一类重点扶贫乡(镇)建立和实施了农村特困群众定期救助制度,2004年,各地要在2003年的基础上,按照已定标准将实施救助制度的范围扩大到50个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二类乡(镇)。以后逐年扩大,到2007年,在全省农村全面建立和实施特困群众救助制度。尚未建立和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的地方,要认真做好困难群众救济工作,保障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并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和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