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省内电煤供应保障责任体系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4]7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全省经济建设对电力的需求和“西电东送”任务的完成,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省内电煤供应保障责任体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省内电煤供应保障责任体系的目的和要求
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企业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的责任,切实做好电煤供应保障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省内电煤供应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电煤供应。省人民政府将定期检查考核各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地省内电煤供应计划,组织本地除省属重点煤炭企业以外的煤炭企业与省内电厂签订订货合同,协调供需双方认真履行合同条款,保证合同兑现,采取措施保证计划完成。协调本地煤炭企业电煤供应和运输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电煤供应。服从省经贸委的应急调度。
省经贸委负责省内电煤供应综合协调,组织省内电煤订货;下达年度省内电煤供应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承担省人民政府电煤供应责任考核评价工作。协调电煤供应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应急调度工作。
省交通厅及各级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负责保障运煤公路畅通,协调省内电煤公路运输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电煤公路运输。服从应急调度。
省煤管局承担省内电煤订货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落实省内电煤货源和省属重点煤炭企业与其他大中型煤矿省内电煤供应计划。组织省属重点煤炭企业和其他大中型煤矿与省内电厂签订电煤供应合同,协调供需双方认真履行合同,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保证合同兑现。协调省属重点煤炭企业与其他大中型煤矿电煤供应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措施保证计划完成。指导其他类型煤炭企业与省内电厂签订电煤供应合同,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落实省内电煤供应计划,保证电煤供应。服从应急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