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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5月27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28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在蔬菜基地范围内,蔬菜生产经营组织和菜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将菜地抛荒或者改挖鱼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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