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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京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5月27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28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南京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
  二、删去第九条。
  三、第十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
  四、删去第十一条。
  五、第十二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市场经营服务机构。”
  六、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市场开办者未设立市场经营服务机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设立。”
  七、删去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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