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危险废物处置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和计费办法
危险废物是指凡列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所有产生并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均属收费对象,应按规定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不包括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危险废物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对第三方财产及人身损害险、操作人员工伤事故险)。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对医疗废物,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按照医疗机构病床数按月计收,对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根据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按定额计收;处置单位也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按医疗废物的重量计收;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解决。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按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中“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解决”的规定,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按重量计收,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危险废物处置费与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重复计收。
危险废物处置费由处置单位向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收取,并全部用于支付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费用。危险废物处置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
三、尽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危险废物处置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