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
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4]71号 2004年7月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和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要求,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认真清理,为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同意取消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费等4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公布取消的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费等4项收费立即停止收取,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已取消的各项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二、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办事机构对这次决定取消涉及机动车的各项收费的贯彻执行情况要进行督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和停止执行的,其非法所得一律没收上缴省财政,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