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着力做好涉农收费项目和行为的监督管理。一是凡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环节和标准收取,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恢复收取,免征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政策允许的收费项目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二是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都必须坚持“公开、公正、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和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不得不公示就收费,不得突破标准乱收费。三是涉及农民的罚款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收缴,不得随意设立罚款项目,不得将一次性罚款变成固定收费项目,不得以罚款代替管理。四是严格按农民负担监督卡填写的项目和数额收取税费和筹劳,不准随意更改监督卡的内容,不准增项加码。农民依卡缴纳税费和筹劳,没有发卡到户的,农民有权拒缴税费和拒绝出工。
三、健全完善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针对目前一些地方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中存在“有事不议”、“先收后议”或超范围、超标准的现象,各地要明确议事内容、范围和程序,坚持“一事一议、民主决策、事前预算、上线控制、群众监督”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充分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不准违背议事程序,不准扩大议事范围,不准超过规定标准,更不能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村内“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只能在本村范围内使用,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向农民下达筹资筹劳任务,不得平调使用筹集的资金和劳务。村内“一事一议”筹劳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不得以“两工”名义变相集资,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灾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随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四、进一步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近期农民来信、来电和来访举报、反映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要分类排队,逐件核实,认真查处。凡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要限期整改,凡违规出台的涉农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要坚决废止,多收或不该收的税费要如数退还农民。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要对农民反映强烈的问题实行重点监控,对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县(市、区)进行跟踪检查,对典型案件要会同省政府纠风办等有关部门深入督查督办。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的,一经核实,严肃处理。对发生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的,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要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行政领导人相应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