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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禁止向农民乱收税费的紧急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禁止向农民乱收税费的紧急通知
(陕政办发[2004]69号 2004年7月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采取了一系列支持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农民增收减负总的势头是好的。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向农民乱收税费、乱罚款和强行集资,有的地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超范围、超标准,有的挤占、挪用各种政策补贴资金,特别是近期的有个别地方基层党政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工作方法粗暴,强行违规向农民收取税费,并再次发生在农民家里拉粮抬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恶性事件,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对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制止向农民乱收税费的有关精神,切实采取得力措施,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一、认真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和支持农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农村税费改革是从源头上减轻农民负担、从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促进农民增收若干工作的意见》(陕政发明电〔2004〕4号)精神,认真落实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减免农业税的各项政策措施。各级税改办要认真做好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业税税率的相关测算和调整工作,分析研究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相应的对策,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农税征收机关要按新的政策将改革后的农业税及其附加征收任务落实到户,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布,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农民签字(盖章)认可后方可下达纳税通知书。征收时要坚持“亮证执法,规范征收”,严禁违反税收政策扩大税收范围;严禁收税“打白条”或使用非法票据;严禁非农税征收人员直接收取税款;严禁随意扣人、扒粮、扒物、牵牲口;严禁利用税收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加强对各种政策补贴资金发放使用的监管。各地在兑现种粮农民直补、春播地膜玉米和购置大型农机具补贴资金时,一定要严格工作程序,规范操作办法,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农民手中。各种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度,同时要按照中、省要求,将农民承担的税费、劳务和应享受的各种政策补贴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内,接受农民监督。各种政策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抵顶各种涉农收费。
  二、切实加强对涉农收费项目和行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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