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积极开展乡村债务清理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分阶段化解乡村债务的目标和步骤。各设区市要选择一个县、区,每个县、区要选择一个乡、镇进行试点,研究和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办法。省农业厅要抓紧制定制止新债化解旧债的指导性意见,力争年内出台。
要抓好村务公开各项制度的落实,严格乡级财政和村级财政管理,加强审计监督。对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前发生的农村税费尾欠,要登记造册,暂缓清收,以后再作处理。对2002年以后新发生的农业税尾欠,符合减免条件的,要予以减免;应该缴纳而又有缴纳能力的,要按规定程序依法收缴,不准突击清欠,不能因清欠引发不稳定。
五、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和省政府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由党政主要领导人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专项治理的部门责任制。抓紧制定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办法,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地方各级干部特别是县乡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要按季度通报农民群众来信来访情况,并根据反映的问题,继续开展明查暗访,确保改革政策的落实到位,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监督管理制度。
要继续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整治农村教育、订阅报刊、用水用电、修建道路、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农民务工经商等方面的乱收费。继续抓好涉农税收价格收费“公示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四项制度的落实。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监督,防止以经营服务性收费为名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要完善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取消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后,涉及村内筹劳的,要严格执行村内“一事一议”的议事程序、议事范围和筹资筹劳的上限标准;涉及跨村使用劳动力的,应坚持实行有偿用工,在注重实效、控制上限、严格规范的前提下,可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严禁强行以资代劳,防止“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成为随意增加农民负担的“口子”。
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