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体制等配套改革,是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攻坚重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适应减免农业税的新形势,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要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要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严格核定和控制乡镇行政和事业编制,由省一级实行总量管理,今后五年内乡镇机构只能减少不能增加,乡镇人员只出不进。乡镇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按照将事业单位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整合乡镇事业站所。乡镇政府不再新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清退机关、事业单位超编、借调、临时聘用人员。严格控制领导职数。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有条件的地方,要继续做好撤乡并镇、撤点并村工作。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违反法规干预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把乡镇编制管理工作列为对县级主要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对不按规定设置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编制招聘人员的,要严肃处理。
要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学布局调整和优化教职工队伍确保农村教育投入的意见》(陕政发〔2002〕45号)精神,加快推进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继续巩固和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省、市财政要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增强财力薄弱县政府办学的保障能力。强化县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各县、区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撤销乡镇教育办公室的工作。进一步做好农村学校的布局调整,抓紧进行各县农村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统筹配备县域内城乡中小学校教职工。要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新聘教师录用条件,分流安置不合格教师,妥善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定员和超编教职工分流工作。调整和优化政府教育支出结构,切实贯彻中、省关于新增教育投入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确保学校公用经费的正常需要,确保危房改造资金的必要投入。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加强农村教育经费、财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要改革和完善省对下财政管理体制,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积极调整县乡财政体制。各级财政支出要向农村倾斜,财政收入新增部分要增加对农村支出的比重。要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的财政投入,向农村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对乡镇因改革出现的收支缺口,市、县财政要予以弥补。积极探索“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可以实行“乡财县管”,财政支出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要进一步明确县乡财政支出范围,优化支出结构,将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乡级道路建设等农村公益事业经费,列入县乡财政支出范围,增加农村教育、卫生、文化、水利、农业技术推广等投入。村级组织因减免农业税减少的附加收入,县、乡财政要给予必要补助,保证村干部报酬和办公经费的正常开支需要。
四、积极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妥善处理农村税费尾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