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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分类布局的原则。
  三、数量控制目标
  到2004年底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压缩为500个(各设区市设置规划数量见附件),实现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达标生产,其中设区市市区生猪屠宰厂(场)实现机械化屠宰。到2010年,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控制在300个以内,县城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现机械化屠宰,冷链配送运销。

第二章 规划编制的期限和依据

  一、规划编制的期限
  设置规划基准年为2004年,远期为2010年。
  二、规划编制依据及主要参考资料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4.《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
 5.《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
 6.《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90)
 7.《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一、设置意见的编制
  1.设置意见的编报程序。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陕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编制本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设区市设置意见确定的设置原则和设置数量不得突破省级规划的相关规定。
  2.设置意见的数量控制原则。
 各市、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的数量控制原则为:各设区市市区只能设立一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西安市不超过两个。远离市区、物流较集中、供应相对独立、具备一定的区域物流辐射功能的重点镇可设立1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但应从严掌握。县(市)政府所在镇行政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镇按经济区域进行规划,只在人口较多、具有一定区域物资集散功能的重点镇设立一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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