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通知

  五、积极推进国有大中型屠宰企业的改革工作
  我省大多数国有大中型屠宰企业机制不活、包袱沉重,加工储存设备设施老化,生产经营急剧萎缩,难于适应大规模生产加工的需求。各市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指导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积极引进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造,或与国内外同行业优势企业通过实施产权重组,盘活有效资产。鼓励各种所有制的大中型屠宰企业利用现有的设施设备、人员、技术优势,大力发展肉类产品的精深加工、社会化配送和连锁经营,逐步扩大市场供应能力,保证人民群众食用肉品安全。
  六、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肉品质量市长负责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有关法规,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实行肉品质量市长负责制。各市政府要对当地定点屠宰工作负总责,各市市长要对辖区打击取缔私屠滥宰、加强肉品市场监管、实施定点屠宰规划和确保肉品质量安全负责。要把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列入各市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定点屠宰工作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把目标责任逐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任务完成。
  各级商务、工商、农业、卫生、质监、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定点办要充分发挥作用,认真做好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对定点屠宰工作中发生的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等行为,要实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商务部门要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各级财政部门要解决定点屠宰管理必要的工作和装备经费,对验收合格的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设备配置,予以适当的奖励性补助,适当增加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培训经费。对在定点屠宰厂(场)发现的病害生猪,一律由定点屠宰厂(场)按货值的80%予以收购,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出厂。对收购病害生猪及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生的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按每头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高效精干的专业稽查队伍,开展日常监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