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检疫管理工作,认真执行《
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驻厂(场)同步检疫。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依法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派驻检疫人员,实施宰前、宰后检疫。定点屠宰厂(场)收购、运输、屠宰的生猪,应当具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免疫耳标。禁止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动物检疫员对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实施检疫和出具检疫证明。规范检疫收费行为,坚决纠正上市肉品重复检疫收费的问题,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农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告知责任,积极主动向市场肉品经营者宣传国家关于上市肉品的法规、规定,在肉品交易市场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相关市场管理、检疫管理的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姓名、职责、举报投诉电话和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记录,以方便群众监督、投诉。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餐饮业、集体伙食单位和肉品加工企业购进肉品索证索票、登记台账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从严查处购进非定点屠宰肉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肉制品市场的检查,保证卫生状况良好,同时要严格推行肉制品卫生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为切实保障大中城市肉品质量,促进屠宰企业优胜劣汰,各设区市所在地工商部门要会同商务等部门,对上市肉品供应企业和运输经营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上市肉品是否具有规定的检疫检验证章,运输企业的运输工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审查的情况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严格禁止非定点屠宰肉品上市交易,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运载工具运输肉品进入消费市场,有效地控制二次污染,切实保证肉品质量。
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管。各市商务部门要督促定点屠宰厂(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屠宰、检验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和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建立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实行黑名单制度。每月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厂(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依法查处,予以通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定点屠宰资格年审的依据。对进入黑名单的定点厂,要加大检查的密度,进行重点监控。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规定,切实保证肉品质量。全省定点屠宰厂(场)的设施设备必须执行《陕西省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定点屠宰厂(场)要严格按照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进行登记,以备查验。严格执行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屠宰技术工人的资质管理。省定点办要严格按照《畜禽屠宰加工厂实验室检验基本要求》(SB/T10352—2003)、《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技能要求》(SB/T10359—2003),对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收回或吊销其资格证书。各市要认真按照《生猪屠宰加工职业技能岗位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定》(SB/T10353—2003)开展屠宰技术工人的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